无锡入职员工代买社保,无锡企业社保代理缴交

发布:2019-09-09  
用人单位有义务举证职工入职时间!
劳动者陈某于2018年1月22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裁决某印务公司支付拖欠自己的三个月工资8550元,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21800元。
陈某陈述,其于2017年5月9日到印务公司做设计工作,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对其进行专门的考勤,工资为现金发放。2017年5月,陈某工资是2600元,6月份、7月份工资是每月2800元,8月份工资是3200元,9月份至11月份的工资一直拖欠。2017年12月8日,印务公司口头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
但印务公司则辩称,陈某系2017年10月才到单位工作,12月初自行离职,且月工资仅为2000元。
为证明自己入职时间及工资数额,陈某提交了其向印务公司工作人员索要拖欠工资的录音资料和同事的证人证言。印务公司则称无法确定通话内容的真实性,即使通话内容真实,也无法通过该材料确认陈某的工作时间及拖欠工资数额;且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证言不应采信。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印务公司向陈某支付拖欠的三个月工资8550元(2017年5-8月月平均工资2850元×3个月),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17100元(2850元×6个月)。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陈某的入职时间以及公司欠付的工资数额。

仲裁理由
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双方均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陈某主张自己在单位工作7个月之久,印务公司未对其进行专门的考勤,工资一直以现金形式发放,故没有书面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范了用人单位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应负的举证责任。由此可见,因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发生劳动争议,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或者举证效力不足,用人单位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服务关键词:江苏社保挂靠,代交无锡社保,无锡社保代理公司,代办无锡社保公积金,无锡人事外包,骏伯人力资源服务公司

骏伯人力集团全国网点300多个,覆盖全中国大陆31省份!提供全国范围内的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社保及公积金代缴、工资代发、人才派遣、业务外包、高级猎头等服务!截止到目前,骏伯人力集团已为数千家企事业单位、数十万员工提供优质的人力资源服务。

联系人:何女士 公司名称:广州骏伯人力(无锡)分公司

联系电话:13556144653 (WeChat) QQ:13556144653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老客网上看到的,谢谢!
无锡入职员工代买社保,无锡企业社保代理缴交_0
发布者信息
联  系  人:何女士(商家)
注册日期:2013年08月13日
用户认证:
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也包括在内)为平台注册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任何权利(如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的主张者,可提供权属证明后,经本平台审核后做出处理。
关于老客 | 服务条款 | 常见问题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2005-2025 laoke.com 京ICP备06019010号 京ICP证050484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6214号  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