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有义务举证职工入职时间!
劳动者陈某于2018年1月22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裁决某印务公司支付拖欠自己的三个月工资8550元,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21800元。
陈某陈述,其于2017年5月9日到印务公司做设计工作,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对其进行专门的考勤,工资为现金发放。2017年5月,陈某工资是2600元,6月份、7月份工资是每月2800元,8月份工资是3200元,9月份至11月份的工资一直拖欠。2017年12月8日,印务公司口头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
但印务公司则辩称,陈某系2017年10月才到单位工作,12月初自行离职,且月工资仅为2000元。
为证明自己入职时间及工资数额,陈某提交了其向印务公司工作人员索要拖欠工资的录音资料和同事的证人证言。印务公司则称无法确定通话内容的真实性,即使通话内容真实,也无法通过该材料确认陈某的工作时间及拖欠工资数额;且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证言不应采信。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印务公司向陈某支付拖欠的三个月工资8550元(2017年5-8月月平均工资2850元×3个月),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17100元(2850元×6个月)。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陈某的入职时间以及公司欠付的工资数额。
仲裁理由
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双方均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陈某主张自己在单位工作7个月之久,印务公司未对其进行专门的考勤,工资一直以现金形式发放,故没有书面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范了用人单位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应负的举证责任。由此可见,因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发生劳动争议,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或者举证效力不足,用人单位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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